2007年11月,王女士与某婚介中心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,签约当天王女士依约交纳了1.6万元中介费。之后,婚介中心以开档、封档、VIP服务等各种名目收取费用共计13万余元,但并未提供符合合同标准的婚介服务。后王女士向仲裁委提起仲裁,要求终止婚介合同、婚介中心退还全部中介费用。
仲裁委经审理,作出婚介中心退还王女士4万元中介服务费的裁决,王女士不服,以“婚介中心拒不提供婚介执业证,导致仲裁委的裁决显失公平”为由,向二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》的规定,婚姻中介必须由取得《婚介执业证》的人员担当。本案中,婚介中心向仲裁庭隐瞒了其工作人员是否取得证书的事实,对仲裁结果的正确性造成直接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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